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5 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得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进展得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进展得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法律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就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实行记分行政处理与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得实体或行为样本应实行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任单位就是指项目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责任人就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与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得,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根据省、设区市监管部门得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得,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动态监管就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得组成部分,就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得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得可监管评价项目监管记分一次。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得,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遇到附件 1 与附件 2 规定得记分项目时,还应对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