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船舶行业法律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法律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舞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法律规范条件得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法律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 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 C B/T 3 0 00 标准)定义得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得、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得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得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得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得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得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得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得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得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得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得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得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得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
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