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行细则 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实行细则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进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拟定公司进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资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重要负责对公司长期进展战略决策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名董事、高、中级管理人员、外聘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应至少涉及一名外聘专家。 第四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深圳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则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进展部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的平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收集会议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权限:(一)负责公司进展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的论证工作;(二)监督、核算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三)制定公司长期进展战略草案;(四)董事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规划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规划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对外进行协议、协议、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经营班子;(四)由公司经营班子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规划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经营班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告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