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为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监督管理, 监督持有人依法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责任,进一步规 范持有人监督检查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 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等,制定本检 查要点。一、适用范围本检查要点适用于对委托生产药品的境内持有人的监督检 查。对于境内自行生产药品的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 法律规范的要求,同时参照本检查要点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一)总体要求1. (持有人总体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研制、生产、 销售、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强化的质量控制和质量 保证能力,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性、 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2. (上市放行要求)持有人负责药品的上市放行,应当建立 药品上市放行管理规程,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制定的产品出厂放行 规程,明确产品的上市放行标准,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 品以及药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偏差调查等进行审核,符合有 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3. (委托生产管理要求)持有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 托合同和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和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等规定的各项质量管理要求。4. (追溯管理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追溯体系,落实药 品追溯制度,根据规定提供追溯信息;在销售药品时,向下游企 业或者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实现药品全过程可追溯。5. (药物警戒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完善药物警戒体系, 法律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持有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药物警戒活 动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药物警戒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落实药物警 戒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二)机构和人员6. (机构设置)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楚的管理部门,配备 与其委托生产药品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应当有组织机构图, 设立的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药品研发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 销售管理、储运管理、药物警戒、上市后讨论等职责,并符合相 关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其中,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 量管理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加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 负责审核所有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 管理部门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7. (关键人员)持有人的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