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采购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 商品采购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的需求,以购买、租赁、借贷、交换等各种途径,取得商品及劳务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活动过程。采购的基本流程为:提出采购申请;签订购货合同;材料验收入库;结算货款。第六条 采购与付款的控制目标 1、采购业务和生产销售要求一致。 2、支付款项后获得相应的物品和劳务。 3、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保证账款按期归还,维护企业对外信誉。 5、力求节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保证商品采购业务合法有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八条 商品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请购与审批; 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4、采购与验收; 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6、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第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第十一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