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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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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探讨当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三大高危行业,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纷纷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其操作性,执法检查更有理有据,加之自上而下多轮次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使得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步入正轨。但是,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却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持,也没有引起部分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致使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大量安全隐患。近几年以来,一般建设项目因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既投产使用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在少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作为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的最后一关,为做好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仔细学习,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办理相关许可前置条件的落实情况,对如何加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管进行了深化探讨,力争在这方面有新突破。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一)《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作出了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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