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上海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设(91)第 363 号关于批准《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为提高本市绿化栽植质量, 加强养护技术管理, 根据我委下达的任务, 由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经有关专家会审, 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编号为 DBJ08—19—9l, 自199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上海市园林管理局解释, 由你室负责出版发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一年五月廿一日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管理, 提高园林植物养护技术水平, 确保植物生长繁茂, 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参照一九八二年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特制订本规程。 第 1.0.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的市区、 县公共绿地、 专用绿地、 防护绿地、 风景名胜区绿地内树木、 花卉、 藤本和攀援、 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 1.0.3 条 乔木、 灌木、 花卉、 藤本和攀援、 地被和草坪等植物, 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均应达到 98%。注: 凡因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以及非本职所能控制等原因而死亡的植株, 在计算时, 则应剔除。 第 1.0.4 条 树木与架空线、 地下管线、 照明、 交通及各种信号标志的关系与要求, 应遵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第 1.0.5 条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要不断总结经验, 开展科学试验, 推广新技术, 逐步实现科学管理, 以求充分发挥园林植物的功能。 第 1.0.6 条 各类绿地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订各种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努力提高职工技术素养, 按规程指导园林植物的养护技术管理。 第 1.0.7 条 各类绿地的专业队伍和专职技术人员应按本规程进行养护管理。 第 1.0.8 条 各单位应根据分级养护要求, 质量标准制订全年养护计划第二章 树木养护 第一节 灌溉与排水 第 2.1.1 条 各类绿地, 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 2.1.2 条 对新栽植的树木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期、 适量的灌溉, 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第 2.1.3 条 已栽植成活的树木, 在久旱或立地条件较差, 土壤干旱的环境中也应及时进行灌溉, 对水分和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