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特别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业务,但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值得关注。本文举例说明如下。 A 公司今年 3 月销售一批货物给 B 公司,价款合计 117000 元。7 月,因货物质量原因,B 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 B 公司的过失,B 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 月,A 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B 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5〕156 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A 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且已是超过 90 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在这种特别情况下,A 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增值税方面,A 公司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销项税额无法冲减。 所得税方面,A 公司该批货物已被退回,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货物入库单、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冲减该笔收入,并作书面情况说明。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B 公司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红字)。 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损益表上的收入金额数字与增值税申报表上主表第一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自动生成的数字将会出现差额,两者是不相符的。 A 公司对于 B 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7000 元,是 A 公司因 B 公司的过错而多缴的增值税。虽然 B 公司已将货物退回 A 公司,表面上 B 公司对 A 公司不存在应付账款义务,但这笔多缴的增值税却是因 B 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应由 B 公司承担这部分支出。剩余的应收账款 17000 元已不符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