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特别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业务,但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值得关注
本文举例说明如下
A 公司今年 3 月销售一批货物给 B 公司,价款合计 117000 元
7 月,因货物质量原因,B 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 B 公司的过失,B 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 月,A 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B 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5〕156 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A 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且已是超过 90 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在这种特别情况下,A 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增值税方面,A 公司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销项税额无法冲减
所得税方面,A 公司该批货物已被退回,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货物入库单、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冲减该笔收入,并作书面情况说明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B 公司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