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还是未生效?问题: 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还是未生效?解答:我国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必须审批。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是否能根据此两条规定就可以得出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未经审批的就绝对无效呢?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可看出,未经批准的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只是未生效,并不是无效。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编著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以“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点评案例分析了该问题。欲进一步详细了解该问题,建议阅读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主编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他们律师所的团队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可以与他们探讨沟通、委托处理该领域法律事务(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8 号 ; 电 话 18601900636 , 邮 箱 :lawyernew@163.com)。法律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是否有效?关于此种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有无效和未生效两种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则有更明确的解释,即:“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因此,《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成立未生效。由于该合同未生效的原因是未经批准,而批准的前提是当事人报批,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应产生,否则,当事人可肆意通过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