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财教【2025】489 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中小学校要根据科学法律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日常运转和事业进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各中小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校资产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第二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五条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六条对于不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资产(存货),如:篮球排球等体育用品、专业室的仪器仪表、办公室的饮水机钟表等有使用价值资产要建立一般资产台帐,登记数量与金额,报废时进行销账处理,同时要上传一般资产数据报支付中心备案。第七条 对于消耗性的办公用品,如笔、纸、墨盒等要建立物品出入库台账,台账要有专人负责,购入时登记入册,要有购买人签字,并且与在支付中心报账时的五人购物清单相符,支出时要有领用人签字,防止学校虚开发票,确保流动资产的真实性。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价值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中小学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库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各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建筑物内部的,与房屋和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实施,如电梯、通讯设施、除尘通风设备、输电线路、水暖管道等。2、专用设备:是指中小学校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教学仪器、实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