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设备安全保护措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必须具备“三大保护”,为了让我矿井下电气设备供电安全可靠,特制定本措施,望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组织措施:1、技术指导负责人:李玉洪2、现场落实人员:曾庆荣、罗跃平、涂兴近、税康、袁国顺。二、技术措施:1、(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井下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 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项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 装置。 (3)井下配电网络(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 短路保护装置: 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段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启动。 (4) 矿井高压电网, 必须实行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 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 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 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 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 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转情况进行 1 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要使用设有检漏、 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 护装置。每班使用之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 1 次跳闸试验。2、(1)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 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 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纳瞬间 1 次自动复电系统。 (2)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 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 、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 有保护接地。 (3)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Ω。 每一移动 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 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 1Ω。 (1)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