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 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 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 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 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 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洁净、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洁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 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洁净。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