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店管理制度代理店管理制度 □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的主旨本规章规定 XX 公司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第二条: 代理店的销售区域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 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 应事前与 XX 公司联络, 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 XX 公司必须估量此店与其它代理店的竞争情况, 做深化的调查与讨论, 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第三条: 经营商品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 XX 公司生产、 附有 HX 商标的所有产品。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代理店须于每月 25 日之前, 向 XX 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第五条: 经销处等的设置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 XX 公司联络, 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第六条: 销售价格货自我经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 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 前者须经双方协议、 后者需 XX 公司的认可方得实施。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等代理店须照交易额, 事前缴交 XX 金额给本公司, 做为交易保证金, XX 公司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第八条: 相关资料的提出 XX 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 预估客户名册、 销售计划等)。第九条: XX 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本公司以 XX 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表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请求, 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关于前项, 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 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 其费用负担由 XX 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由协议后决定。第十条: 退货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 或不良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 XX公司所有时, 始能接受退货条件。第十一条: 付款条件货款的缴付以每月 20 日为期限, 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货款则于下月 10 日缴齐。前项付款以付款日起算, 90 日以内为期的支票为主。第十二条: 暂停出货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项付款义务, 或有违约情况发生, XX 公司将暂停对其出货以便观察。□ 对代理店的支援第十三条: 主旨为促进代理店的销售绩效、 XX 公司代理店之间的互助关系, 本章特别制定各种奖励及支援制度。第十四条: 交易奖励制度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店的销售及付款事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