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9 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25〕6 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25〕55 号)《政府采购进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7〕119 号)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通用设备或专用设备(含交通工具、软件)
凡产权属于我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性质(教学、科研、行政、各项专项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在 10 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作为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其中单价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 1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管理、账物相符、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单位、领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使用单位和领用人
使用单位指使用仪器设备的校内二级单位或校机关部处;领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是在编在册教职工
各级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证仪器设备账实相符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主要抓好如下工作:1
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法律规范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及审批管理;3
法律规范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建立并维护全校仪器设备台账;4
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