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 40 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育和提高。第四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管理。院(系)应在主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合理配备院(系)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六条 单价在 8 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其中,单价在 8 元(含)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含)的为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 2 元以上(含)8 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为低值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实行院(系、所、中心、、部)、实验室二级管理。其中,5 元(含)以上 8 元以下的由院(系、所、中心、部)管理,5 元以下由实验室管理。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科教用品进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第九条新购置的 8 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院(系)级管理人员配合领用人填写“固定资产信息卡”,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上网录入建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确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第十条 新购置的 5 元(含)以上 8 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建立档案的程序为:领用人填写“低值仪器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