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企业金融部: 近期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先后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及相关的业务指引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备案制和更加市场化的框架下重新启动
为了更好的推动该项业务的进展,我们邀请了环球律师事务所的秦伟律师于 12 月 1 日(周一)下午 3:30 为我部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培训
请大家准时参加
秦伟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 10 余年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国内最早一批从事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的律师,曾参加了资产证券化落地国内市场最早的法律论证,为证监会、交易所出具法律意见,并参加了后续新规的论证,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小组外部专家小组成员
各位同事: 我们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列入明年的工作重点之一,也准备在近期再给大家培训几次,在此我简单和大家沟通一下资产证券化业务: 1、私募性质
证监会资产证券化,发行方式和交易方式仍然是私募性质,而银行间市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公募性质
二者流动性不同,所以发行成本差别比较大
2、票面利率
由于证监会企业资产证券化私募性质,必定导致票面成本偏高,其票面利率一般会比同级别的公募债券高 1
5-2 个点
定价可以参考同评级、同样企业性质的公募债券+流动性溢价
当然,发行成本除了票面利率,还得加上中介的各种服务费(包括承销费、律师费、评级费等)
为降低产品票面利率,可以设计成 1+1、2+1,但其间企业要提供流动性
3、找到合适的基础资产最重要
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私募性质,票面成本偏高,成功的关键是找到合适的基础资产,一般情况下,基础资产的收益率需要高于票面利率才有可行性
例如,基础资产收益率 10%,我们才有可能发一个 8%利率的证券化产品,2 个点的利差,我们拿一些(承销费)、其它中介拿一些
假如基础资产的收益率低于票面利率,那么原始权益人就因为这个交易而倒贴钱,做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有其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