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状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制造性,鼓舞学知识、钻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被聘为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以下简称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二)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目标管理与关键行为表现为手段,实行自我鉴定、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绩效考核采纳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不定期考核是在特别情况进行的专项考核
第二章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工作职责与目标第六条 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分为技术创新型、经营管理型和技能操作型三类,分别设立其主要工作职责及对应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 技术创新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应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完成部门岗位工作任务;(二)了解行业技术动态,关注国内、外技术进展趋势,参加专业学术讨论和沟通活动,并应用于工作实践;(三)主持或参加重大项目(含跨学科、跨专业项目)讨论;(四)解决本专业关键、重大、疑难技术问题;(五)参加拟定本专业的进展规划或提出建议;(六)参加拟定本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参加人才培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
第八条 技术创新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岗位工作完成率 1 %;(二)撰写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三)主持或参加至少一个重大科研项目;(四)培育或指导至少一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五)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有一定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