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莱钢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得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莱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莱钢金鼎公司得集中及锅炉供暖,凡利用莱钢金鼎公司供暖得用户(包括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机动安全科为金鼎公司供暖管理得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供暖规划、改造方案得制定;负责供暖系统得计划改造及大修管理;负责新增供暖户申请得落实及协议得签订工作;负责制定及完善供暖管理规定与考核办法,监督检查供热车间对大中修计划得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条 公服中心为供暖系统使用、运行、维护得直接管理单位与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及站前管道与设备设施得日常保养、维护及大中修改造工作;参加新建供暖设备设施得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五条 各社区为辖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及各楼房供暖使用、运行、维护得直接管理单位与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各住宅楼供暖总阀门以后及楼内供暖管道得维护工作;负责辖区内住户暖气费得收费工作;负责采暖用户盗窃热源或热能等行为得监督检查及制止工作
第六条 公服中心在机动安全科得指导监督下负责莱钢受益单位及外供户暖气费收取工作
第三章 供暖设施管理第七条 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
第八条 供热车间应对其管理得供暖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
需要拆改、移动得,应当报机动安全科同意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得行为:(一)在埋设得或架空得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 1、5 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三)窃用供暖用水;(四)损毁供暖设施;(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件;第十一条 供暖设备设施计划改造、大修项目得方案报机动安全科审批、技术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