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本矿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矿各级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
(三)责任追究办法,根据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和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实行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
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阔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四)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仔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任何组织或员工均有权向矿安监处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六)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1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2
经安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安全工作报告、重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