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私募业务法律规范进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法律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法律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法律规范》等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发行、承销或代销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本办法备案
前款所称私募产品包括:(一)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由协会备案的私募产品;(二)证券公司通过协会专业评价申请设立的私募产品;(三)证监会或协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私募产品
证监会规定必须审批的私募产品,应按规定报批
证监会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应事先申请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三条 中证资本市场进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私募产品的备案和日常管理
市场监测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工作
市场监测中心接受备案不能免除证券公司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地及时披露私募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推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产品的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发行、承销或代销的私募产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配合备案检查及对违反私募产品备案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备案程序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业务,应当在私募产品的发起设立、变更、展期、清算或清理等环节,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业务的,由其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履行私募产品备案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备案行为加强管理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于发行、承销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