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修改)第一章考勤管理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高效有序运作,便于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二级公司全体员工.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实行周工作制,每周工作日为五天,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时.第三条无法用法定标准时间衡量实际工作时间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第四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时。(1)周工时标准为 40 小时;(2)月工时标准平均为 167.4 小时;(3)季工时标准平均为 502 小时;(4)年工时标准平均为 28 小时;(5)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具体执行办法遵照民航总局有关法规。第五条 员工按时上下班.实行轮班制的连续性工作岗位,应建立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第六条 部门经理及考勤员应对本部门考勤严格管理 ,仔细及时地做好每月考勤报表上报工作。本部门员工离岗 3 个工作日以上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凡发现本部门员工离岗 3 个工作日以上未及时通报人力资源部,或考勤报表填写不真实 、 故 意 隐 瞒 情 况 的 , 对 部 门 经 理 及 副 经 理 罚 款 8 元 , 行 政 室 主 任 罚 款 5 元 ,考勤员罚款 3 元。第七条 部门经理(含)以上的管理干部请假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第八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末拟定下年各类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因特别情况需要调整的,员工应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以便生产计划调整.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填写书面或网络电子《员工请假单》,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第十条已经审核批准的书面《员工请假单》,作为考勤备份资料,一份留存本部门,一份留存人力资源部。第十一条 员工休假完毕,按时回本部门报到,由部门考勤员通知人力资源部销假.第十二条 二级公司和驻外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相应办法。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每月 18 日发放工资。公司有关部门及二级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不定时工作制员工除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日工资的 3%发放加班工资。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日累计半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日累计一小时以旷工一天处理。第十六条病假(1)病假需经公司门诊部主治医师审核,签署同意休假意见,附请假单报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