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得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以利于商品流通与生产、特举办本保险。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造成得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所造成得损失;3、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混乱而造成货物得散失以及因施救与保护货物而支付得直接得、合理得费用;4、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得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散失得损失;5、凡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得雨淋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得起讫期,自保险货物在起运地装上保险凭证注明得运输工具时起,至达到保险凭证注明目得地卸离该运输工具时止。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得损失与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污染;2保险货物本身得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偷窃、提货不着、串味、污染、霉变所造成得损失;3托运人或被保险人得故意行为;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第五章 被保险人得义务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时,应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第七条 被保险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得各项规定,应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防损工作,货物得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得标准。第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实行施救与保护措施,以减少货物损失。第九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上述规定得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损失。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得目得地后,如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应在五日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发票;2承运部门出具得事故记录:3收货单位得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抢救货物所支付得直接费用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据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双方确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