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以利于商品流通和生产、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所造成的损失;3、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和保护货物而支付的直接的、合理的费用;4、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的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散失的损失;5、凡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的雨淋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自保险货物在起运地装上保险凭证注明的运输工具时起,至达到保险凭证注明目的地卸离该运输工具时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污染;2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偷窃、提货不着、串味、污染、霉变所造成的损失;3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时,应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应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防损工作,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实行施救和保护措施,以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