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宾馆卫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 进 食 品 产 业 健 康 进 展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条例。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食 品 用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工 具 、 设 备 、 洗 涤 剂 、 消 毒 剂 等 的 生 产 、 销 售 , 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 督 管 理 负 总 责 , 领 导 、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餐 饮 服 务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能够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 五 条 ( 食 品 生 产 销 售 者 的 一 般 职 责 ) 食 品 生 产 、 销 售 和 餐 饮 服 务 者 应 当 生产 、 销 售 、 带 给 贴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食 品 , 并 对 其 生 产 、 销 售 、 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