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保 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的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 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房和厕所排水,农 村公用设施和民宿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 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不 包含接纳部分农村生活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分为集中 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 设施,主要包括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 污水处理站、配套管网(含向城镇污水收集设施排放污水的配套管 网)、辅助设施,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多 方参加、属地为主、城乡统筹、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 施完好、管理有序、运行正常、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运维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设施运营维护制度,科学选择运营 维护管理模式,落实设施运营维护经费,明确运营维护主体、范围 和标准等
县级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 日常管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情况 进行考核评估
运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农 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具体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 质进 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监管厕所粪污处理设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