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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示范睦邻点建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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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示范睦邻点建设指引1. 导言1.1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的要 求,对“十三五”农村老年人社区睦邻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推动农村老年人社 区示范睦邻点(以下简称“示范睦邻点”)可持续进展。1.2 明确示范睦邻点“三个定位”:作为非正式照料的重要内容,为老年人提供 情感支持;作为农村互助式养老的典型形态,满足老年人“不离乡土、不离乡邻、 不离乡音、不离乡情”的养老情结需要;作为构建农村邻里互助圈的载体,以示 范睦邻点为纽带,将“陌邻”变为“睦邻”。1.3 从基本概念、建设原则、类型和功能、服务场所和设施、服务内容、服务人 员、服务开展、政策扶持和保障等 8 个方面,为本市示范睦邻点建设提供具体指 导。1.4 本指引主要针对农村示范睦邻点的法律规范化扶持和引导,中心城区和城镇化地 区参照执行。2. 基本概念2.1 基本内涵。示范睦邻点是指村组邻近居住的、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依托相对固 定的活动场所,自觉发起、自愿参加、自主活动、自我服务的非正式组织形态。2.2 布局主体。示范睦邻点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辖区特点布局设置。2.3 服务范围。镇街可根据老年人需要和设施空间分布密度等因素,立足于在村 组层面实现示范睦邻点的全覆盖,确保老年人可以获得便利的家门养老服务。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的示范睦邻点可以向邻近村组拓展服务。2.4 服务场景。老年人可以在示范睦邻点获得基本生活照料和互助式养老服务, 满足自身在生活交往、日常照料、公共议事、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单一 或多种需要。示范睦邻点应定期收集老年人需求,并针对老年人需求不断调整所 提供的服务。3. 建设原则3.1 分类进展。重点聚焦不需要专业照护的老年人,从关爱角度出发,满足老年 人的需求。示范睦邻点的服务内容、活动开展、政策支持和保障等,应当基于示 范睦邻点的功能类型分类实施。3.2 因地制宜。立足农村区域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综合考虑老年人需求、服务资 源、经济状况、文化特色等要素进行灵活设置,提倡地方创新。3.3 自愿自治。充分尊重和保护示范睦邻点的自发性和民间性,充分发挥村民自 治、自助互助作用。3.4 综合统筹。综合考虑养老服务资源的衔接和融合,统筹利用镇、村多种空间 场所、资源和志愿服务力量。4. 类型和功能4.1 社交活动类——不具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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