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内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办 法为实现公司进展的战略目标,抢占省内资源,公司根据目前获得行政许可的造价咨询甲级、招标代理甲级资质为基础资源,由有意在武汉市以外、湖北省行政区划范围以内的个人、组织提出申请,通过公司管理层根据本办法考察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将授权设立分支机构。为统一标准,特制定本办法。分支机构设立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价咨询业务分支机构设立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11 号)、《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代理业务分支机构设立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4 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 2025 4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一. 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要求及条件。造价咨询业务分支机构的要求: 第一条 分支机构自总公司审核通过、签订分支机构设立协议后,在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总公司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总公司提供)(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交纳的养老保 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分支机构将不少于 3 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转到总公司,相关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分支机构提供)(五)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分支机构提供)(六)分支机构持相同的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条 分支机构应常驻专职人员不少于 3 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分支机构招集)。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业务实施业务,对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总公司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上述资料到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