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 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 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 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 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 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 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 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 用血的教育和培训。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 定相关科室负责。第六条 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 50 单位的三级专科医 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 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 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 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 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加临床输血会诊,配 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 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加临床输血会诊。第八条 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 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第九条根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 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第十一条 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 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第十二条 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 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建筑与设施第十四条 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满足其功能和 任务的需要,输血科不少于 2m 2,血库不少于 80m 2O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