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管理制度一、本医院职工交接分:1. 主管人员交接;2. 经管人员交接。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1. 单位人员名册;2. 未办及未了事项;3. 主管财务及事务。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1. 所经管的财物及事务;2, 未办及未了事项。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医院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六、本医院职工的交接,如发生争吵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十一、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十二、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可责令于 10 内交接清楚,缺少公物或致医院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