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污水处理设计法律规范前 言 为贯彻”预防为主”得卫生方针,更加完善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体系,更好地保护环境,防止疾病蔓延,保障人民健康,特制订《医院污水处理设计法律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得实践运行经验,并吸收了国内医院污水处埋得科研成果,广泛地征求了医疗卫生部门与设计单位得意见,最后经全国给水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标[198 6]1649 号”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举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得通知”精神,现批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法律规范》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编号为 CE C S07:8 8,并推举给各工程建设有关设计、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广东路 17 号全国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分技术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等有关标准、法律规范进行设计与施工。 第1.0.2 条 凡现有、新建、改造得各类医院以及其她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得污水部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 1.0。3 条 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她有毒、有害物质得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须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第 1。0.4 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得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 1.0.5 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处理效果好,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低廉等优点,并应避开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 1。0.6 条 经处理后得医院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等国家规定得要 求;排入地面水域得医院污水,还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现行得有关规定得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 2。0。1 条 医院得分项给水量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法律规范》G BJ15-88确定。 第 2。0.2 条 医院得综合排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与医院性质、规模、设备完善程度等有关,亦可根据下列数据计算: 一、设备比较齐全得大型医院:平均日污水量为 400 ~ 6 00 L/床·d ,k=2、O~2、2 . 二、一般设备得中型医院:平均日污水量为 300 ~ 40 0 L/床·d ,k=2。2 ~ 2。5 。三、小型医院:平均日污水量为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