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维护患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药事管理是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笛二冬 药事质量管理工作是医院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医院根据临床需要,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药剂科,负责医院的药事工作管理
第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第五条医院成立的药事管理组织应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剂科、医务科主任任“副主任委员”,其它成员由中级以上职称的药学、医务、护理人员及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另行规定,其负责建立药事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三章药剂科(部)第六条 医院应根据本院的功能、任务、规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药剂科(部)
第七条 药剂科(部)在院长领导下,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的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
第八条 药剂科(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预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第九条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含管理)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者担任
第十条医院应配备和提供与药物工作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药剂科应建立健全的与药学工作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各项工作制度,必须完整,签字存档
第四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三条建立临床药师制度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预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