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计划生育制度第一条为了仔细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依 法 违 反 人 和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权 利 ,法律规范人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奖励工作,根据《人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市人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区 人 计 生 委 、 街 道 人 计 生 办 设 立 电 话 、 箱 和 接 待室,并向社会公布。第 三 条 实 行 书 信 、 头 、 电 话 、 或 者 人 认 为 方 便 的 其 他 形 式 提出。第 四 条 人 时 应 讲 明 本 人 的 姓 名 、 居 民 号 码 、 工 作 单 位 、 家 庭 住址等有关情况。尊重 人意愿受理匿名,匿名 可留下。第五条 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一) 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三)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四) 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五) 利用 b 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六)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七)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八)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九)人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娶 收 受 , 截 留 、 挪 用 、 计 划 生 育 经 费 或 者 社 会 抚 养 费 , 虚 报 、 瞒 报 、 伪造、篡改人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从业、居住的;(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