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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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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法律规范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就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得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得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就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得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得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进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得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得持续健康进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与风险保障得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进展长期储蓄型与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与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得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得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与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得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实行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得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得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与机制,并具备相应得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与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得技术支持系统与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得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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