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我省旅游度假区进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国标评定细则进行。第三条 旅游度假区创建对象:以追求健康、获得放松为主要目的,具有良好的资源条件和多样的旅游配套设施,集住宿、休闲、游览、娱乐功能为一体的旅游目的地,其资源类型包括内湖、山地(滑雪)、森林、温泉、草原、乡村和其他主题资源如主题公园等)。第四条 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业主:应是以旅游度假功能为主体、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能够整合区域内相关度假资源的独立机构。可以是一定范围的度假旅游资源共同体,可以是独立的 A 级旅游景区等。第五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对度假区内部旅游景点,不再进行单独评定.第六条 旅游度假区对外公布名称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第七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参加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第八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九条 四川省旅游局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对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四川省旅游局在四川省旅游标准化委员会下,组织设立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检查推举工作・第十一条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市州)旅游局进行授权委托。已获得授权委托的市(州)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在评定当地度假区等级后,报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公告。第十二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参加创建的旅游度假区要根据国标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第十四条 创建单位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度假区,填写《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局提出评定申请。经市(州)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再向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推举参加正式评定。第十五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现场评定工作由省旅游度假区第二十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检查员要接受旅游度假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