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大学关于调停课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教学管理工作,严格调停课审批 备案程序,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人才培育方案的顺利 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理论教学和实践 教学的各类课程。第三条开课计划和课程表是学校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制定的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 行,原则上不作调整。课程表以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审核通 过的排课结果为准。第四条 主讲老师必须根据开课计划和课程表足时按时 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务处备案,不 得随意调停课。第五条 主讲老师凡属下列情况者,可按本规定办理调 停课。(一)因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或者学校安排的进修、调研 和学习等活动的。(二)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上课或者遇到突发事件的。(三)其他确属需要调停课的。第六条所有调停课均需由主讲老师填写《XXXX 大学调停 课审批备案表》,由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教务科研办公 室在该课程上课前到教务处备案。主讲老师如因病、参加重 要会议等原因需连续调停课 4 学时及以上者,需出具医院证 明和会议通知等材料。停课导致的所缺课时必须进行补课, 开课单位须严格监督主讲老师补课情况。第七条调停课申请备案后,开课单位教务科研办公室 必须课前通知到上课学生和教学督导室。若遇特别原因未能 在课前及时通知到上课学生时,须在正常上课时间到上课教 室当面通知。第八条开课单位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学时数。主讲教 师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调停课学时数,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数 的八分之一且不超过 10 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数的八分之 一或超过 10学时的,开课单位应选派其他老师代课并报教 务处备案,该门课程不参加学生评教,不得作为原主讲老师 评奖评优、评定职称的依据。开课单位每学期的调停课总学 时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该学期开课总学时数的 5%。第九条因教学需要调整授课时间、地点的,主讲老师 须课前在开课单位教务科研办公室备案。第十条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重大活动安排停课而 未能足时上课者,开课单位须安排主讲老师补课。第十一条对未在教务处备案擅自调停课的老师或教学 管理人员,学校依据《XXXX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X 大发〔20XX〕29 号)给予处理。调停课后未能补课者, 在核算开课单位教学绩效工资总额时,相应学时数予以扣 除;开课单位每学期调停课总学时数超过本单位该学期开课 总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