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学校考勤制度,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提 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请假种类和期限第二条探亲假。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 号)和《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 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 011 号)中的有关规定,符 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可请假探亲(工作须满一年)。职 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 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教职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 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天。以上探亲的路途另算路程假。 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公派出国讨论生在国内的配偶 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 理法》的规定办理。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 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根据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保留公职。第三条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修养者,可请病假。治 疗和休养期限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核准。第四条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一 般每学期不得超过 10 天。出国探望子女、自费留学配偶或 其他亲属者,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按事假对待。第五条婚假。教职工符合结婚年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给假 3 天。符合晚婚(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 3 年以 上初婚者为晚婚)条件的,增加婚假 15 天。第六条产假。女教职工生育,给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 休息15 天;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 比法定婚龄推迟 4 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增加产假 30 天,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 天;领《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 假 30 天。第七条工伤假。工伤后伤残部门发病,根据医生诊断证 明提出的休假天数,可给予工伤假。第八条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和配偶的父母去世。酌情给假 3 至 5 天。需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按路程远近另算路程假。第三章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第九条教职工在国内探亲请假,须向所在单位申请,经 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符合享受出境探亲假待遇或因私事出 境的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同意后报人事 处,再由主管校长审批,准假后到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境手续。第十条事假一周以内,病假半个月以内,婚丧假、产假 在规定的天数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