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 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留学生健康成长,提高留学生培 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令第 9 号)、《高等学校校园秩 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教学[20XX]5 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生(以 下简称留学生)。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 律处分。留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 中有违纪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 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 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行政处分的,应由海外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判,督促其改正 错误。第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一)违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 情形,情节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讨论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海外 教育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位的授予按《XXXX 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 位工作细则》办理;(三)有其他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 微,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 好的;(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二)在本校曾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