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亟待完善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在本次召开的“两会”上代表全总就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向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建议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提案”。记者就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案的提出背景及提案主要要解决哪些问题,采访了倪豪梅。记者:全总为什么要在当前提出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修订《规定》提案的提出背景请您介绍一下。倪豪梅:《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 的 专 项 法 规 。 《 规 定 》 自 年 颁 布 以 来 , 各 级 工 会 女 职 工 组 织 为 推 动 《 规定》的贯彻落实,配合劳动部门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规定》对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这项《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起草、颁发的,因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进展以及改革的深化,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在贯彻落实《规定》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规定》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我国经济进展的需要,应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据了解,有些省现在已经开始作修改《规定》的准备工作。为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全国总工会领导下,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自 年开始就配合劳动部门围绕修改《规定》做了大量的调查讨论工作。在此次修改《规定》的提案中,我们建议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或劳动部门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贯彻《规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或进行修订。种种情况表明,围绕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别利益,对《规定》做出符合实际的修改,已经刻不容缓。记者:此项提案必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权益,请问,该提案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倪豪梅:在《规定》中哪些条款需要完善就解决哪些问题。此次提案提出要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在《规定》中:“凡是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这项条款在劳动力走向市场的今日却没有做到。二、“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但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且差距较大,执行中问题不少。三、年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实施中亦有与《规定》相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