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法律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安全奖惩根据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
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倾斜;严禁平均分配
第二条: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
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第三条: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户,每月按规定将资金划入
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和使用:1、按行业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2、矿井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3、上级部门的各种奖励
4、安全奖励由矿安全科提供、核实奖励的依据和奖励事项,经分管矿长和矿长签字后执行
第四条:得奖条件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矿安委会根据成绩给予一定奖励:1、出现事故预兆或险情,立即实行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避开了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了事故的损失程度的
2、敢于抵制或举报“三违”人员;避开了事故的发生,积极主动抢险救灾,明显减少了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3、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确有明显效果的
4、在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和革新,在实际应用中,确有显著成效的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由矿安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1、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危害程度的;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3、对制止“三违”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打击报复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汇报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第六条:管理人员违章,除按上述处理外
同时,还将纳入年终的评比,实行“一票否决”
附 则:第一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