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律尽职调查得范围包括发行人得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得权力机构得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得实质条件、发行人得设立、发行人得独立性、发行人得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得业务、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发行人得主要财产、发行人得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得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得章程、发行人得“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得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得税务、发行人得环保、本次发行涉及得募集资金得运用、发行人得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 2025 年1月 1 7日市律协业务讨论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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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得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得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讨论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25﹞3 3 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法律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就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得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与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得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就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就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大陆境内以外得其她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