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招投标中心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初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履约保证金管理的法律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由招投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保证依法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而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担保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按招标程序被确定为中标人以后,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保证其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中标项目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管理,并接受招投标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只采纳电汇方式,必须经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转账,拒绝个人或其它任何形式转账或交纳现金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投标人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计委(22)1980 号文的收费标准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其余额作为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投标中心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于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5 日内无息退还
招标代理机构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投标中心账户后三日内向招标人提供转账汇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履约保证金信息汇总表》(见附件 1)及向中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凭证(原件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