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 2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下 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1982 年 10 月 29 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1994 年 9 月 29 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 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 27 年 12 月 20 日山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 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 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 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 有偿使用制度。第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 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 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 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六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加水资源的开发、 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七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 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 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第八条 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进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 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其 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第九条 流域、泉域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