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 2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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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1982 年 10 月 29 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1994 年 9 月 29 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 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 27 年 12 月 20 日山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 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 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 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 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 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 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 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加水资源的开发、 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