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法律规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风险等级】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
较大以上包括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
较大以上风险实行目录管理,《XXX业企业安全生产较大以上风险目录》(以下简称较大以上风险目录)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负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和协调机制,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推动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风险报告信息化系统建设,统一、法律规范企业风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