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为严格控制工程签证,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公司 工程部负责实施。一、经济签证实行四级(监理、工程部、总工程师、 总经理)签认制。二、工程签证指:施工合同中没有预见到的工作内容, 或无法根据图纸进行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必须通过现场测 量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临时发生的应向施工单位付款的人 工、机械工作量,如,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 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 量等。三、工程经济签证依据:l、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2、 工程部的书面通知书;3、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4、经分管 副总经理确认的会议纪要;5、监理单位拟定、工程部确认 的现场书面指令;6、经监理单位审查、工程部审批的施工 单位签证项目施工报告。减变更四、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专业管理 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签证内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查实。五、签证工程量须经三方共同测量计量,并现场签字 确认测量成果。六、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 7 日内, 将经济签证单按规定格式报送监理单位,一式四份。工程签 证报送时应附有签证依据文件(见第三条)。签证附件还应包 括计算书、收放记录、测量图纸等资料。七、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签证之日起 7 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 意见,并按单位工程归类编号,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监 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 济签证资料报工程部复核。八、工程部在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签证后的 7 日内,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 算关系等内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后报总工程 师及总经理签认。九、生效后的工程签证返还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单位 一份,工程部一份。工程部设专人进行工程签证的签收、登 记、发放、存档。十、工程经济签证的时效性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第六 条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签证;监理单位在 14 日内完成签证审 核工作,工程部和总工程师及总经理在 7 日内完成签证审核 工作并完成签证的 93 存档及发放。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签证,监理单位有权根据其单方面意见认定签证工程量或拒绝认定有关工程量。十一、公司总经理有权对不符合事实的虚假签证和责 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建议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