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点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以及开户银行
第三条 承包人必须在山西省 xxxx 有限公司(以下称业主)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承包人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收付结算,业主不得向其他任何未经其核准开立的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
第四条承包人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应按开户银行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资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办妥开户手续
第五条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承包人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准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承包人的存款
第六条承包人撤销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必须经业主书面批准同意,并按开户银行的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条承包人的账户只能办理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八条工程款严格按有关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实行计量支付,资金的拨付期限与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相关规定一致
不准提前或超标准支付,也不得无故延迟支付
第九条 根据交通部印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工程款的拨付程序按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须共同签订《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书》,以此法律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配齐财务人员,加强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严禁乱挤乱摊成本,真实反映工程成本和财务成果
第十二条承包人必须据实编制合同计量支付报表,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审查同意后,据实结算
承包人不得以高估冒算、虚报工程进度的方式套取资金
第十三条承包人使用工程款,应依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每月资金使用计划,于每月 25 日前报送业主审核同意后,作为次月承包人用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业主应于每月五日前向各开户银行提供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