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1993 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 [1996]191 号文 < 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 > 作为依据,参考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25 年修订本 ) 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 1993 年国家颁布的 (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 所缺的项目,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 0
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 ) 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限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拟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献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献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涉及彩图一套,电子文献一套
委托单位规定增长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 涉及地形图及其电子文献 ) ,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献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合法压价竞争的告知 >( 建设办设 [1995]193 号 ) 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合法压价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