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21 号)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合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 5 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公司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红线定位图; (二)涉及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三)建筑红线外 30 米以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法律规范规定,正式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相应费用。凡因建设单位不委托或委托不全使资料不全而导致工程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六、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结构自身在施工中承受各种动、静荷载下的刚度和稳定规定外,还应考虑降水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并应保证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七、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岩土、结构力学和水文地质计算拟定支护方案。做到保证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设计无可靠资料作依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实验,以保证设计的可靠性。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明确提出沉降观测的规定和控制标准。 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进一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八、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实行: (一)开挖深度 5~10 米的或软土地质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技术负责人等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开挖深度超过 10 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