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二、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三、会议内容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沟通经验。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四、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五、每月 日上午 3: 时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实行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伤亡事故的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实行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第八条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实行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实行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的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