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为使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管理要求完成并顺利验收和移交,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管理。二、职责1、工程部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职责工程部负责和 所辖建筑项目工程单体及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责成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按竣工验收规程、法律规范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工作。财审监察室参加,工程部办理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手续。2、按政府有关规定,工程部 召集建设项目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工作。三、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过程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件和手续;5、有完整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6、承建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验收法律规范,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财审监察室及工程分管领导签字;7、对于委托了监理的工程项目,由监理单位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四、验收程序(一) 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向工程部申请竣工验收。2、工程部 竣工工程初步验收。根据承建单位的报竣申请,工程部 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对工程初步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工程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3、工程部 竣工工程正式验收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工程部 财审监察室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确认工程项目的总体质量等级。4、工程部负责整档、建档、归档。(二) 工程移交1、安置房的移交工作(1)工程部在安置房验收后,负责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移交给房屋使用单位或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由工程部与接收方办理《房屋及设施验收单》,并由房屋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在交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由工程部 承建单位进行维修直至修复合格。(2) 由工程部按合同约定向财务部提交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凭证,财务部预留质量保证金。(3) 保修期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接收部门提出申请,工程部 承建单位进行维修直至修复合格。若承建单位未履行,由工程部另 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