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 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 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第二条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 准及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工程结算的规定。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约定不明时,应遵循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 的约定。第三条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应 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 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第四条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偏差,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第五条不得以审计、审计督导和评审等为理由影响施工过程结 算。第二章节点划分指导原则第六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 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二、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三、专业工程;四、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五、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第三章 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第八条采纳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时,应在资格预审 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 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第九条.采纳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 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 比例;三、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 扣方式、抵扣比例;五、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七、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八、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九、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第四章结算与支付第十条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依约、公 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应予办理施工过程 结算,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 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